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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8 17:46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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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拉萨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的救助。2011年自治区政府正式实施临时救助制度,2017年,制定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藏政发[2017]1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及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因此,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尽快制定一个具有操作性和约束力的临时救助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规范救助程序,理清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能更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制定《细则》的依据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藏政发[2017]10号)精神,为全面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实现“救助对象‘全覆盖’、申请受理注重‘开放性’、发现困难对象体现‘主动性’、审核审批强调‘及时性’、救助方式突出‘多样性’”的要求,市民政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当前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工作实际,形成了《细则》,并向我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民政局征求意见,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反复修改,从而形成了该《细则》。

三、风险评估

组织市、县两级救助工作人员对《细则》涉及到的政策内容评估后认为,这些政策规定均属为城乡困难群众办好事、实事,如能认真贯彻落实到位,将产生积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会产生风险。如不能严格落实到位,会对市委、市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细则》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部门职责。增加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二)进一步细化救助对象。增加第八条‘急难型困难家庭’:指遭遇火灾、雷击、溺水、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事件,造成家庭失去主劳力,或者劳动力结构发生重大弱化,或者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可支配收入暂时无法弥补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2)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和特殊困难儿童家庭;(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明确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条件。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六)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按家庭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最低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年累计救助标准不得高于10000元(含10000元)。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一般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自付费用后给予救助: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小于3000元(含3000元)的按自付费用部分的7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累计大于3000元小于6000元(含6000元)的按自付费用部分的8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累计大于6000元小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自付费用部分的9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的最高救助10000元。教育支出型困难家庭,自负费用累计小于2000元(含2000元)的按自付费用部分的60%给予救助;自负费用累计大于2000元小于4000元(含4000元)的按自负费用部分的70%给予救助;自负费用累计大于4000元小于60000元(含6000元)的按自负费用部分的8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小于8000元(含8000元)的按自负费用部分的9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的按自负费用部分的95%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0000元。

(三)特殊困难个人:对生活困难需要临时照料或救治的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最低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5倍,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5000元。

责任编辑: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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