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职权编码: 2
子项:
行使主体: 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1245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 

2、审查责任:材料、身份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办理年检工作中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擅自命名、更名、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印刷、出版标准地名图书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置、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 偷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准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