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职权编码: 9LSMZJXK-5-3
子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904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申请人慈善组织设立许可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查验。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阶段,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核准文书,及时在民政厅等网站进行公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设立申请不予受理阶段的、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阶段的;

2、未说明不受理阶段慈善组织设立申请或者不予核准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准决定阶段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