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暂停服务登记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评估、注销登记 职权编码: 9LSMZJXK-4-4
子项: 养老机构暂停服务登记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904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证;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一次性书面告知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养老机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暂停服务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养老机构暂停服务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暂停服务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7日)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