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 |
| 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评估、注销登记 | 职权编码: | 9LSMZJXK-4-4 |
| 子项: | 养老机构暂停服务登记 | ||
| 行使主体: | 市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7904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证;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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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一次性书面告知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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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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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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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