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60
职权名称: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职权编码: 9LSMZJXK-3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1245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公墓年检的重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公墓建设制度措施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根据省厅年检安排,深入实地检查调研,总结公墓建设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细化年检通知。

3、审查责任:审核公墓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提出初步意见。

 4、决定公布责任:通过网上向社会公布市级审核意见,并转报到区民政厅。

5、解释备案责任:材料归档,对审核意见结果依据法规进行解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性公墓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性公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