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注销登记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评估、注销登记 职权编码: 9LSMZJXK-4-3
子项: 4-3养老机构注销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904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申请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查验;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阶段,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核准文书,及时在民政厅等网站进行公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阶段的、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阶段的;
2、未说明不受理阶段养老机构设立申请或者不予核准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准决定阶段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决定阶段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