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 |
| 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评估、注销登记 | 职权编码: | 9LSMZJXK-4-3 |
| 子项: | 4-3养老机构注销 | ||
| 行使主体: | 市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7904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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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申请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报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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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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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决定阶段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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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