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国家三级殡仪馆的组织评定 | 职权编码: | 9LSMZJQR-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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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市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1245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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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殡仪馆申请表、殡仪馆等级标准);一次性书面告知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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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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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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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