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级殡仪馆的组织评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国家三级殡仪馆的组织评定 职权编码: 9LSMZJQR-2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1245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部门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0]10号)(附: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三、评定方法:三级殡仪馆由各地区(或地级市)民政局组织评定。二级殡仪馆由地(市)向省级厅(局)推荐,由省级厅(局)组织评定。一级殡仪馆由其所在省级民政厅(局)初评后,将初评意见及全部材料报送民政部,由民政部组织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殡仪馆申请表、殡仪馆等级标准);一次性书面告知之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殡仪馆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殡仪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殡仪馆情况进行检测。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告知并送达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殡仪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等级评定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殡仪馆评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殡仪馆不符合等级标准的;
4.从事殡仪馆评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殡仪馆评定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