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职权编码: 9LSMZJJL-3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678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责任事项:

1、事前阶段责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事中阶段责任:根据单位、个人工作实际情况,做好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上报推荐在烈士褒扬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的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
3、其他责任: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