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60
职权名称: 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编码: 9LAMZJJL-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6780
职权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民政部令第49号)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事前阶段责任: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事中阶段责任:根据单位、个人工作实际情况,做好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上报推荐在烈士褒扬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的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
3、其他责任: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