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拉萨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非营利性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以批准: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提交的材料
1.向市民政局提交关于筹备成立××市××协会(商会)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成立市××协会的批复
3.拟任负责人名单(发起人、负责人基本情况、个人简介)
4.市××协会拟发展会员名单(会员必须本人签字)
5.验资证明(社会团体不得低于3万元)
6..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7.市××协会章程(草案)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
责任编辑:陈仕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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