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解散审批 | 职权编码: | 9LSMZJQT-6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市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7904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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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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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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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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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