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解散审批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解散审批 职权编码: 9LSMZJQT-6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904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予以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