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募捐活动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慈善募捐活动备案 职权编码: 9LSMZJQT-8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904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申请备案的申请受理并初步审查。
2.审查阶段:对备案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3.准予备案阶段: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下发不予备案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辖区内开展的区域性慈善募捐活动进行备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