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社会组织评估 职权编码: 9LSMZJQT-10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124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2010年12月27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责任事项:

1.申报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评估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资格审查责任:组织审查,并提出参评资格意见。
3.实地考察初评责任: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4.确认评估等级及异议复核责任: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确认评估等级;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5.评估结论公示责任: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评估等级,向社会发布公告。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评估材料,不予受理的;
2.不应受理予以受理的;
3.应进行评估未开展评估工作的;
4.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5.有异议未进行复核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三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