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租赁转让审批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租赁转让审批 职权编码: 9LAMZJQT-5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904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予以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