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社会福利机构租赁转让审批 | 职权编码: | 9LAMZJQT-5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市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7904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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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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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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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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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