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60 |
| 职权名称: |
市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流浪儿童的救助 |
职权编码: |
9LSMZJQT-2 |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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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市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13322593009(办公移动电话)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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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甄别登记责任:1.对于主动来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或帮助条件、且求助人员愿意接受救助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对于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服务的求助人员,填写《站外救助登记表》后提供简易服务。2.对于单位、个人护送前来求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接待人员应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后并详细登记、备案、存档。若系痴、呆、傻未成年人,护送人员应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流浪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接回。
2、安全检查责任:1.需要进站的受助人员需经过二次安检合格后,发放毛巾、肥皂、手纸等卫生用品和拖鞋等进站接受救助服务。2.动物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不得被携带进入站内。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锐(利)器、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当自行丢弃或交由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3、生活照顾责任:为受助未成年人发放牙膏、牙刷、毛巾、肥皂等生活用品,帮助他们洗澡、洗衣、理发等,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4、协助离站责任:1.对经审核符合条件资助返乡的,及需我站协作救助返乡的受助人员,工作人员要为其提供返乡车票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并护送其至车站;对于申请亲属认领的受助人员,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联系,通知其亲属前来认领,其亲属(单位)不能领回的,应告知其重新选择自行离站或资助返乡。 2.对未成年求助人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都不予领回的,应及时报请省民政厅通知其当地民政部门来站接回。其当地民政部门不来站接回的,可派人护送其至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救助站或指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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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办理的;
3、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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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四条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押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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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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