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60
职权名称: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职权编码: 9LSMZJQT-1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1245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

2、审查责任:材料、身份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办理年检工作中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