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及受托人变更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7
职权名称: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及受托人变更备案 职权编码: 9LSMZJQT-9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904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申请备案的申请受理并初步审查。
2.审查阶段:对备案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3.准予备案阶段: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下发不予备案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辖区内开展的区域性慈善募捐活动进行备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