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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18 18:00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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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局财务、财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严格遵守拉萨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第二条 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做好报送工作。

第三条 经费使用要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合理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和财务开支范围、标准,重大经费开支由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财务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定期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每半年向局党组进行一次财务工作汇报。

第七条 每年年中对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进行财务核查,年底进行财务审查。

第二章     会计职责

第八条 掌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

第九条 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合理使用资源,做好财务分析,编制部门决算。

第十条 按照会计制度,做好记账、算账、结账、报账,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字准确、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同时做好工资核算。

第十一条 严格票据管理,保管空白收据和部分印章。

第十二条 保管好所有财务凭证,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定期编制各种会计报表、统计资料,年终提交决算报告等。

第十三条 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不予办理,并积极做好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出纳职责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政策,按规定认真管好现金,办理好各项收支业务。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现金收付日记账,及时与银行办理结算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必须做到账实相符,如发现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局领导解决。

第十七条 认真审核一切报销单据,按财务制度办理现金收付手续,把好开支关。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白条抵库,非经领导批准私人不得借用公款。

第十九条 做好工资表的编制和工资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编制收支预算,每年8月1日之前向局财务科报送预算,各局属单位于8月1日前做好各自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并报送局财务科审核。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对申报的收支预算严格审核、并在次年督促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财务科有计划、有分析的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切实保证预算的支出进度。

第二十五条 预算中下达的各专项资金(含下属单位),由局财务科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章    财务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局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各项支出,必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项支出,必须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3000元以上的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各项支出应实行计划管理,1000以上的支出事先填写相关《审阅表》报相关科室审核、科室分管领导审核、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按照报销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科室分管领导签字→财务科负责人签字→财务主管领导签字的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章   “三公”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国(境)经费管理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2013年12月20日印发)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按照《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2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按照《拉萨市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拉委厅发【2014】2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三十五条 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车加油按加油卡制度管理,按月结算油料支出。

第三十七条 公车维修实行定点维修,按月结算维修费支出。

第三十八条 车辆配备管理办法:按照(拉委发【2013】61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财务科每月公示“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七章物资采购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成立采购领导小组:财务主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科负责人任副组长,采购需求单位(科室)成员、项目办成员为组员,政工科负责人为监督人员。采购小组负责制定采购文件,拟定供应商备选名单,会审(签)采购合同。

第四十二条 采购的主要形式是(1)公开招标,协议采购,(2)竞争性谈判,(3)单一来源采购,(4)询价采购。

第四十三条 单次采购金额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未通过政府采购的,由采购小组经过比选后提出拟确定供应商名单报局党组会研究实施。

第四十四条 购入的商品由办公室负责验收,并登记相关验收入库记录,再由申请人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局机关所有项目(含下属单位)由局项目办负责实施。

第四十六条  财务科按照财务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建立相关项目账目。

第四十七条 各项目资金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专项使用,不得挪占他用。

第四十八条 各项目完成评审后,按照相关资料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工作。

第九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局机关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购置、登记、配备、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及局领导办公室、值班

室占用和使用的国家资产,必须进行造册登记。

第五十一条 属于固定资产的由财务科建帐、建卡,专账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确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内部资产的领用、调配和管理使用,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使用人,定期核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科室内的资产要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要交回办公室进行调剂和处置。

第五十三条 对因自然原因发生的国有资产的正常损耗或报废,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报废和更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从 2016年12月1日 开始执行。

责任编辑: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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