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福利彩票公益金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包括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自治区级彩票公益金和拉萨市级彩票公益金在内的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
第四条 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公益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的要求,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时制定的绩效目标执行。
第六条 本单位彩票公益金来源于各级彩票公益金拨款,主要用于我市残疾人康复项目、教育项目、文化体育项目、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及危房改造项目。
第七条 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平衡单位预算;(二)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三)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四)对外投资、出借、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五)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须经市民政局提出调整意见后送市财政局批准下达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九条 本单位彩票公益金由综合业务科根据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申报,同时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预期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预期反映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以及保障目标实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工作措施等。
第十条 公益金资助的项目,除涉密项目外,由业务科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科室(中心)要按规定对公益金项目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评,按预期绩效目标实施常规性绩效评价,并送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开展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财务室要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定期对福彩公益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资金使用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福彩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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