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金某,男,43岁,长期居无定所,流浪在外,营养不良,精神状态不佳。2024年8月初,拉萨市救助站发现后按照户籍,属地救助原则转介城关区民政局进行社会救助,源头治理流浪乞讨现象。
流浪人员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拉萨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六条,具有西藏拉萨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源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是协调救治病情。城关区及时对接拉萨市精神卫生福利院,对金某进行系统治疗,并协调减免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和生活费。二是保障基本生活。为保障其基本生活,按照通过“个人申请、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程序,及时将金某纳入城镇低保保障范围。三是定期回访。目前,金某在正常服药的情况下,精神状态基本稳定,已由远方亲戚照料。
一是病情得到救治。通过专科医院救治,金某病情基本稳定,让其有尊严地生活,对生活充满希望。二是生活得到保障。2024年9月起将金某纳入城镇低保,每月定期享受城镇低保金,现居有定所、生活有保障,从源头预防金某在外流浪乞讨。
对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身患疾病或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核实信息,采取社会救助保障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强化源头治理流浪乞讨。
责任编辑:旦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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