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次某,女,41岁,单亲母亲,家中3口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经营小商店维持日常开支,小商店也是母女三人的居住场所。2024年7月,天气突降暴雨,尼木县发生泥石流,导致次某家庭受灾严重,商店(家中)所存商货和家电、日用品全部被泥石流冲毁。
家庭经济损失严重的情况下可否进行“急难型”临时救助?
①根据《西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第五条,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因学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不分户籍、不分城乡,根据困难情况纳入临时救助范围。②根据《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条“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该户属于典型的“急难型困难家庭”,因遭遇泥石流 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可支配收入暂时无法弥补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一是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采取先救助后补手续的程序,第一时间按照家庭救助最高标准对该户发放临时救助10000元。二是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临时救助金暂且解决不了实际困难的同时给予物资救助,送去了大米、面粉、糌粑、矿泉水、清油等基本生活用品,保障其基本生活。三是在后续补办临时救助相关手续时,核查该户家境经济状况时发现,该户无存款、无车辆等,考虑到次某无住房、无经济来源、需要抚养两孩、赡养父母等实际情况,按照低保纳保相关程序,将该户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保障基本情况。
一是及时启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发放10000元临时救助金。二是实施物资救助,发放大米、面粉、糌粑、矿泉水、清油等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三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做到了“应救尽救”,“应纳尽纳”。
一是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发挥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发放实物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二是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解决困难群众根本性困难与问题。
责任编辑:旦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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