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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突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21 18:05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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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的救助。

2.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所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不分户籍、不分城乡,根据困难情形,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3.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有哪些?

(1)因突发事件致困。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病致困。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家庭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需异地治疗,筹集交通费用和住宿费困难的:

(3)因学致困。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家庭因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期间产生大量的学费、交通费、等,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因无法交纳学费、交通费等困难将导致辍学的。

4.怎样申请临时救助?

(1)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对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救助管理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2)受理。

①依申请受理。对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或未办理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救助管理机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②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并协助其申请救助。

(3)审核审批。

①一般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并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情况实施临时救助;根据家庭困难情形,临时救助金超过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标准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对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提供救助。

②紧急程序。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紧急程度和救助金额,实行后置审批和分级审批。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相关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5.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困难个人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5000元,困难家庭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10000元。原则上一事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救急难”不能超过2次。

6.临时救助方式有哪些?

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三种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或个人账户,也可依托惠民资金“一卡通”等发放。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3)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转介服务。在提供转介服务时,各地(市)民政部门在做好本区域内各项制度转介的同时,做好跨地域的转介服务,对一些非本地户籍救助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后,仍有其他救助需求的,要按照有关救助政策的规定,帮助其到户籍所在地申请。

责任编辑: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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