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福利 / 慈善捐助

拉萨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17 19:35
来源:民政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经202475日拉萨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拉萨市慈善总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确保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有效衔接,践行扶危济困慈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拉萨市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属地救助原则。凡拉萨户籍城乡居民,均可申请慈善救助。

(二)坚持三最原则。即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为原则确定救助对象,救到急处、难处、实处。

(三)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按照《拉萨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募集到的善款数量和困难群体具体情况确定年度救助资金和救助项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扶危、济困、救急、解难,实施一次性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捐赠者定向捐赠的资金和实物,按(经202475日拉萨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充分发挥拉萨市慈善总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确保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有效衔接,践行“扶危济困”慈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照捐赠者意愿实施救助。    

(五)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在同一个救助项目上,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二、救助范围及对象

(一)本辖区内的特困群体和家庭,凡经政府实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给予救助。

1.孤、寡、老、残需要临时救助慰问的;

2.享受低保待遇或低保边缘户基本生活仍困难的;

3.特困家庭子女就学困难的;

4.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和突发性意外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6.其他特殊困难的。

(二)本辖区内的赈灾和区外赈灾援助。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实施的定向救助。

(四)本辖区内需要资助的公益性、福利性社会事业。

(五)慈善总会组织的临时性慰问活动。

三、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部门的资助;

(二)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

(三)专项救助项目资金;

)会费;

银行利息收入和委托理财收益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四、救助形式

救助形式坚持多样化、多渠道,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做到及时有效。救助采取现金救助和物资救助为主,与劳务救助、精神救助相结合的形式,有效开展救助和慰问活动。  

五、救助标准

根据慈善资金筹集情况和受助对象的实际困难确定救助标准:

(一)经政府救助后仍有较大生活困难的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以及孤、寡、老、残需要进行慰问的,每户每年1000元给予一次性慈善慰问

(二)对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的中职以上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孤儿、突发意外陷入困境家庭的子女,经政府救助后依旧困难的经审核符合条件对其学费和生活费给予资助,在期间每年度按5000元给予一次性慈善资助。

(三)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医疗政策报销和政府救助后年度内一次性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的20%给予慈善救助

(四)因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政府救助后,视其灾情程度和具体情况给予1--5万元慈善救助,原则上一次性救助不超过5万元

(五)本辖区内的赈灾和区外赈灾援助按照拉萨市委、市政府及民政部门的安排进行救助。

(六)定向救助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救助。

(七)本辖区需要资助的公益性、福利性社会事业或设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及民政部门的安排进行资助。

六、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慈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拉萨市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核对,提供核对报告,总会秘书处(办公室)进行复查。

(二) 审核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由秘书长在《拉萨市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上签署初步救助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批。

(三)实施救助

救助金(物资)的发放由拉萨市慈善总会直接对受助对象实施救助,也可委托乡镇(街道)进行救助。受助对象必须凭身份证领取,并在救助花名册或物资发放表上签名(盖章)。实施救助时拍摄图像资料留档。

慈善总会所有救助款项需由本会会长(或会长委托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实施救助的,慈善总会应尽快进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有据可查。

(二)慈善总会秘书处(办公室)将实施救助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三)慈善总会秘书处(办公室)按规定将救助实施情况在其微信公众号等慈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慈善总会每年的财务管理和使用情况,救助实施情况等接受本会监事会和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拉萨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拉萨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旦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