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4年5月29日拉萨市慈善总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拉萨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公益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志愿参加组成。在拉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公募资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走中国慈善事业发展道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慈善文化,依法治善、依法行善,充分发挥慈善在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治理制度和参与第三次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持续推动全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拉萨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全面加强党对慈善事业的领导,接受拉萨市民政局党组对慈善事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慈善救助范围:坚持属地救助原则,凡持有拉萨市户籍的城乡困难群体。
第六条 慈善救助支出: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拉萨市慈善总会资金存量安排和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采取公开募捐和特定对象定向募捐、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募集款物,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各类组织的捐赠。
(二)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医、助学、助残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三)应急救助。协助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救助工作。
(四)困难帮扶。汇聚社会资源,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
(五)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交流合作。开展与区内外慈善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调查研究。收集、反映各级各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八)兴办实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业,拓宽慈善资金募集渠道。
(九)宣传培训。普及慈善意识,加强慈善理论研究,探索新时期具有中国特色拉萨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
(十)组织建设。延伸慈善组织建设链条,强化慈善组织基层化、网络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一)个人会员条件
1.热心慈善公益事业,拥护本会《章程》;
2.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自愿申请加入。
(二)单位会员条件
1.热衷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履行单位会员义务;
3.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担任。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本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权;
(四)有优先取得本会服务权;
(五)享受本会表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刑律,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拉萨市民政局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计划和任务;
(二)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高级顾问、顾问,授予终身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称号;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所设机构的工作,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确定法定代表人选和监事会成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传阅文件、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本《章程》“第十五条的(一)、(二)、(五)、(六)”项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传阅文件、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各专业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聘用本会工作人员;
(四)研究本会重要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款物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研究本会重要投资和实施方案;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有一定的组织动员和统筹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延长任期或因岗位调整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职权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组织工作;
(四)本会重大活动的具体策划组织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及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及部门的资助;
(二)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
(三)专项救助项目资金;
(四)会费;
(五)银行利息收入和委托理财收益;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
树立科学理财理念,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也可以委托理财、购买证券。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捐赠法》的规定,按照年度内募集资金总额的10%,提取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以保证慈善事业的正常发展。其使用范围是:
(一)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
(二)本会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
(三)其他方面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
(一)按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在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序、有效的管理办法;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五)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监督;
(六)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每年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及时通过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捐赠者明确指定的慈善项目,可按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等,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拉萨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规范有序;
(二)真实完整,及时有效;
(三)形式多样,方便查询;
(四)统一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信息公开责任
信息公开实行部门负责制。秘书长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准及上报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拉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拉萨市慈善总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拉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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