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5、弃婴捡拾地在本市或被收养人户口在本市。
提供材料
1、收养夫妇和被收养人的2寸合影照片两张;
2、收养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或者县级以上;
3、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残疾证明;
4、收养福利机构的儿童,还需提供该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6、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要出具该亲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所在乡一级人民政府公章公立医院出具的不能生育证明;
7、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达成协议;
8、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
9、村民或居民应出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单位职工应出具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盖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10、收养人、送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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