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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0 11:17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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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拉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一、 制定背景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于2015年9月25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和谐西藏建设,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9日颁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44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市民政局起草了《拉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44号)。

三、《实施细则》基本框架

《实施意见》共分八大部分。

第一部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应遵守的四个基本原则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二部分,补贴对象。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范围,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对象,划分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等7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要求。

第三部分,补贴标准。原则上,我市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目前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针对残疾人的困难和实际需求,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标准,由市民政、残联、财政部门提出提标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开执行。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标扩面”,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困难残疾人,“提标扩面”所增加的经费由县(区)自行解决。已实施残疾人补贴或相应救助制度,且高于自治区或市的县(区),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第四部分,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既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政策的人员,可择高申请其中一项;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即只要符合条件,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可同时享受;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五部分,补贴申领程序。进一步细化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为“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处初审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发放补贴”的“五步三审一公示”申领程序。

第六部分,补贴对象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即随着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残疾等级等资格条件的变化可增加或减少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同时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要求一人一档。

第七部分,补贴资金筹集、管理与拨付方式。执行自治区标准时所需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区、市、县(区)三级财政按照6:2:2比例共同承担;市一级执行高于自治区的标准,提标部分资金按照市政府批示精神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或者市一级财政承担;县(区)一级执行高于市的标准,提标部分资金由县(区)一级财政单独承担。

第八部分,监督管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时处理方式。

责任编辑: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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