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级所下拨的中央、省和市级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60
职权名称: 对市级所下拨的中央、省和市级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9LSMZJJC-4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678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城乡低保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特困人供养资金的审批、发放等情况;
2、处置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提出处理意见的;
2.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
3.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