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60 |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职权编码: | 9LSMZJJC-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市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31245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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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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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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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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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