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60
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职权编码: 9LSMZJJC-2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1245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社会组织管理股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