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9LSMZJJC-6
子项:
行使主体: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904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责任事项:

1.启动阶段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行政监督工作。
2.方案制定阶段责任:根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行政监督工作方案。
3.实施阶段责任:根据方案对募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整改阶段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进行监督检查而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 2.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对监督检查结束后发现问题没有要求整改的,或监督检查结束后没有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