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次某,男,33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3口人,离异家庭,两个孩子(1个小孩上幼儿园,1个小孩读小学)。2020年,次某贷款180万元经营一家服装店,后因经营不善,无法运转,导致店面转让。为了改变生活状况,2021年次某再次贷款19万元,购买一台价值38万元装载机,因揽活少,长期闲置在家,后又以20万元的价格低价出售,前后欠款达80余万元。目前,次某在打工还债,两个小孩在拉萨上学。次某打工工资大部分需要还贷款,自称因需要接送小孩上下学,无法领取全额工资,现供养两个孩子上学且加上高额贷款,生活困难,申请低保。 能否纳入低保? 《西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条“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拉萨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款规定,“有银行贷款(农牧民小额信贷除外)或高利贷,且将贷款资金用于高档消费的”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经县、乡民政工作人员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查验其他消费凭证”进行核查。经核查,次某在经营服装店期间,因本人经营不善导致生意惨淡,无力支付房租,后又贷款购置装载机,因装载机长期闲置后又低价出售,其他剩余贷款盲目消费。目前,次某有固定收入,小孩上学享受国家“三包”政策,无刚性支出,基本生活足以保障,故不符合纳入低保的条件。作为特殊困难家庭已纳入其他困难群众类型,进行动态监测,一旦基本生活遇困,及时解决救助。对此,县(区)民政局严格执行不符合条件告知程序,开展了民政政策入户宣讲及思想引导,次某也对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表示满意。 次某在明知服装店生意惨淡、房租支付困难的情况下,盲目贷款购置装载机并闲置在家,后期又低价出售,且存在剩余贷款用于高档消费的行为,不符合纳保条件,不得纳入低保。 一是严把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环节,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决防止不符合条件违规纳保。二是加强特殊困难群众的动态监测,特殊情况需要深入分析,精准核查。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工作。
责任编辑: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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