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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和注销

发布时间:2020-09-04 18:32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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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

申报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1、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

2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履历表;

3养老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

4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履历表;

5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8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9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10、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注销

申报条件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

提供材料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2、清算情况报告;

3、现有入住老年人安置方案;

4、现有入住老年人安置情况报告;

5、注销申请书。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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