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
申报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1、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
2、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履历表;
3、养老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
4、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履历表;
5、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8、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9、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10、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注销
申报条件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
提供材料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2、清算情况报告;
3、现有入住老年人安置方案;
4、现有入住老年人安置情况报告;
5、注销申请书。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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